拍案说法丨坪山一企业被罚4万元!他的错你可能也在犯!

坪山安监
2017-12-05 20:46
摘要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安全设备(粉尘设备)的安装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坪山区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肯发科技(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粉尘车间里面有多台打磨设备,但是该粉尘车间的除尘器未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除尘管道(进风管)未采取相应的泄爆措施。执法人员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暂停使用粉尘车间,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现场隐患整改前图

该公司除尘器未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除尘管道(进风管)未采取相应的泄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决定作出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相关标准是《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2007》的5.3.3点:“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7.5.1点:“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8.1点:“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自由裁量

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5版)》违法行为编号“1009”实施标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发现1~2台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2万元;

2. 发现3~4台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3万元;

3. 发现5台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罚款4万元。

公司在安全设备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1.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 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 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

4. 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链接】

相关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坪山安监将持续推出拍案说法栏目系列,用每一个发生在坪山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说普法,也望各企业能引以为鉴。

编辑 刘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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