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房产交易拟再出大招!新房、租房都有变化!
深法宣
2020-09-22 09:13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表述也警醒了众多炒房者,差不多该收手了!

近日,深圳再次放出了“大招”!拟通过修订监管办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并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据悉,该监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此次修订内容中,较为重要的几个部分:

新房销售不得内部认购认筹、捂盘惜售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

对于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要求商品房预售条件应达到,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在约定竣工日期未竣工项目的预售管理,对该类项目的预售申请,区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违反这一规定的,按照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十万元罚款。

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设“房屋租赁”专章,其中规定: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实名租赁。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房屋来源的材料。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出租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行为所涉房屋数量每出租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手房指导价格机制即将建立

此外,通过对比目前深圳施行的2017年8月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还可发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并新增了对存量商品房和租赁住房两方面监管内容。

这也就意味着,深圳二手房指导价格机制即将建立,并采用定期发布的形式,尤其是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大的“网红”二手盘,还将由相关部门发布合理成交价格,引导交易。

对于这一制度,从事房地产销售的杨先生向普法君表示,若是这一指导价格机制得以快速落地,深圳的二手房房价或将得到一定的控制。另一方面,他也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市市场监管局“星期三查餐厅”的直播执法方式,通过直播处理部分价格波动大的热门片区二手房,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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