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底捞因“小便门”事件向顾客额外提供付款金额的10倍补偿,网友葡萄さん因此收到补偿金6500元。被她宴请的朋友认为,当天同食者都有吃到问题食品的可能,这笔钱应该平分。但该网友不想平分这笔钱,认为这笔钱是海底捞补偿给她个人的,于是该网友发帖求助。
网友帖子截图。
该帖子在评论区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读特记者邀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翟振轶律师解读评论区的高赞评论。
观点一: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才是赔偿主体?
网友评论截图。
这种观点认为帖主作为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贴主才是获得赔偿的主体,赔偿金无需与他人分享。这种观点是否合理?
翟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支付这笔赔偿金有明确前提:一是存在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二是需消费者提出要求。
从警方的通报和海底捞的声明来看,涉事两人是在自己的包间里,往自己火锅小便,并拍摄视频。两人就餐后的餐具、餐桌等,海底捞进行了洗、换、消毒等处理。在这次事件中,海底捞没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
律师认为,海底捞的行为既不是基于“合同违约”,也不是基于“侵权”这两种法律事实而支付的赔偿金,因此并不涉及那天在里面就餐的所有消费者。海底捞的声明使用了“补偿”一词,可以认为是海底捞为了挽救前期公众对其反应不力的一次公关行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既然是公关行动,那么便采取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最简便方法。海底捞没法知道就餐的每一位顾客信息,只能按支付的情况来支付补偿,也就是说那海底捞给到谁,这个补偿金就是谁的。
海底捞声明截图。
观点二:食用者皆有权获得赔偿?
网友评论截图。
这种观点认为,海底捞把金额转给支付者只是为了方便,帖主朋友们作为食用人有权获得赔偿,这种观点是否合理?
翟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从这个规定来看,只要那天去海底捞就餐的都是消费者,并不只是付款者。
那付款的请客者和被请客的其他就餐者是什么法律关系呢?这就要提到“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不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客吃饭正是这种关系。它是一种无偿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请客者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因此,没支付费用的就餐者,只能接受请客者的给予,而不能向请客者索取。从法律上来看,海底捞都并非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请客者。
观点三:海底捞的赔偿属于精神补偿,应当平分?
网友评论截图。
这种观点认为,海底捞补偿的是每位自事件发生后到店食用的顾客,该补偿属于精神补偿,如果不平分,帖主朋友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要求平分维权,此观点合理吗?
翟律师分析指出,朋友们起诉是权利,不管是起诉付款者还是海底捞,但能不能胜诉要看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朋友们要举证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付款者或海底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朋友们的精神损害与付款者或海底捞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这个难度不是一般的大,大概率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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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沈静愉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袁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