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广东将推进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高效衔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实施办法》坚持推进高效衔接、依法妥善办理和注重源头止纷原则,明确解决闲置土地司法查封与行政处置之间衔接要求。通过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
针对原先工作会商机制缺失、执行联动较弱等问题,《实施办法》制定横向联动、纵向协同的具体举措。广东省法院、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税务局明确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每年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并可视情邀请其他职能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广东市、县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产生的分歧问题,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分别报告上一级单位研究解决,加强省、市、县三级部门纵向联动解决分歧问题,确保争议妥善化解。
为进一步解决司法查封闲置土地及行政处置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处置受阻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沟通方式,打破部门壁垒,实现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信息的实时互通。
具体来看,一方面,人民法院可及时获取土地闲置信息。在土地闲置前、后,人民法院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闲置风险提示、土地闲置情况和协助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关键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部门可在闲置土地司法查封的情况下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土地司法查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继续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书面告知查封的人民法院或者司法处置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一案一议”原则进行处理,于10个工作日内获取反馈意见,确保处置方案合法合理、符合实际。
《实施办法》还对《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中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涉案闲置土地后的有关处理程序予以完善。明确决定司法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价款、开竣工违约金等负担主体,并书面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保障厘清前期违约责任并落实追缴工作。
借助信息技术支持,《实施办法》提出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构建网络协助通道,便利开展查询和信息反馈工作,提升信息交互效率,也让数据多跑路、工作人员少跑腿。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秦天 二审 桂桐 三审 潘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