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厅吃饭
遇到网红拍摄探店视频
被迫“入镜”
且对方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将“你”一同出镜的视频
上传至网络
这该如何维权呢?
普法君带你一起来看看
以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漫画
- 普法君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普法君提醒 -
借此案例普法君提醒大家,在街头拍摄、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他人可见的肖像照片、视频等,均应该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同意,或者对照片与视频上的肖像进行遮挡,掩盖肖像权人的肖像特征,也要对他人的声音及其他信息特征进行模糊处理,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普法君也要提醒大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及时留存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