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诉状
将亲兄弟告上法庭
竟是为了讨要
照顾母亲的劳务费!
赡养母亲是否能作为一份工作?
看法院如何审理这起案件
母亲重病,三子协商赡养
2021年的9月,杨家人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母亲因重病致生活不能自理,如何照料母亲,杨家三兄弟为此召开了一场家庭会议。
考虑到各自的家庭需要照顾,三兄弟一致同意雇佣一位保姆照料母亲的生活起居,母亲每月有退休金3200元,不足以覆盖保姆工资4300元,三兄弟协商决定每月各出1000元赡养费用。然而事情在2022年迎来了变化,杨三一纸诉状,竟将哥哥杨二告到法院,要求哥哥支付劳务费,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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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母亲成工作,该支付给兄弟劳务费吗?
杨三表示,在2022年,兄弟三人经过协商后,决定由杨三照料母亲,哥哥们支付给杨三工资,因此在2022年8月7日至9月25日期间,杨三承担了照顾母亲生活的责任。但母亲工资一直由哥哥杨二领取,因此杨三提请诉讼,要求杨二支付其劳务费。
而杨二却称,自己对于此事并不知情。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该从何入手?
一审法院表示: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本案中,杨三主张与杨二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需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子女赡养照料父母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应用金钱衡量。
第三,经法院查明,2022年5月、6月、7月的赡养费用均由杨大垫付,2022年8月至审理时,杨三未支付赡养费。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三的诉讼请求,杨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杨二、杨三对母亲均有赡养义务,即使杨三在赡养母亲时提供了劳务,但其在照顾母亲生活起居期间提供劳务的行为,应为其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且接受劳务的对象是母亲并非杨二,因此,杨二、杨三之间并不因杨二赡养母亲而形成劳务关系。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杨三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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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你养我大,我养你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父母老有所依,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均不应以额外的物质追求为条件。
今年10月是全国第15个“敬老月”,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保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