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2·5”火灾案致17人死亡 5人获刑
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2017-11-13 11:24

2015年2月5日发生于惠州市惠东县义乌小商品城的重大火灾,造成17人死亡,至今令人心惊!经惠东县法院13日透露,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审理,现对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钟小军等5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判决书称,2010年,惠东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颐东公司”)开始经营批发城,后将批发城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金轩公司”)。在此期间,颐东公司和金轩公司存在违规出租四楼商铺作为仓库使用及其他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

2015年2月5日,一名男童玩火引发批发城火灾事故,导致批发城四楼雅图影院惠东店内的观众和工作人员共17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儿童放火,属于刑事案件,事故共有18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5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2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此案首次开庭审理,检方指控5名被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刘崇文(29岁,湖南人)、杨炜恒(40岁,惠州人)、钟小军(34岁,惠州人)、刘向标(37岁,惠州人)、洪伟松(48岁,惠东人)。这5人之间的关系是,失火的义乌批发城,原来是万盛商场,由杨炜恒出资购买,2009年12月成立惠东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开办义乌批发城。杨炜恒是这间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同时登记为批发城消防负责人。颐东公司聘请钟小军任总经理助理,负责批发城日常管理、灭火救援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小军、刘崇文、洪伟松、杨炜恒、刘向标分别是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相关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儿童纵火,且被告人洪伟松等在火灾发生后参与救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桂桐

(作者: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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