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加强制裁乱发商业传真行为,二次定罪最高可罚五十万港元
记者 啸洋
2016-05-28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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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5月27日起诉一名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涉嫌违反香港特区《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发言人指出,根据《条例》规定,任何人违反关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或已违反该等规则而违反的情况相当可能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即属犯罪。经第一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

港府通讯办发言人表示,日前接获市民举报,指该发送人涉嫌发送没有包含其姓名或地址的商业传真讯息。我们亦收到举报,怀疑该发送人的取消接收选项的线路已被截断,使收讯人不能向该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经调查后,我们于2015年10月根据《条例》第38条向该发送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发送违反《条例》的传真讯息。然而,我们继续收到有关该发送人发送商业传真讯息的举报,显示该发送人可能没有遵守执行通知。通讯办在2016年1月采取突击行动和收集进一步证据后,对该发送人作出检控行动。

发言人指出,《条例》规管通过公共电讯服务向电子地址发送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须遵循《条例》规定,其中包括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遵照收讯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登记于相关《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据悉,自《条例》于2007年12月全面实施以来,港府通讯办接获的举报个案由2008年的8792宗大幅减少至2015年的2096宗。截至2016年4月底,共向违反或可能已违反《条例》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共发出了3182封劝谕信、691封警告信和26份执行通知。

编辑 钟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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