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电商乱象 请水军刷单或罚200万

成都商报
2017-11-01 07:54
摘要

今后,上电商平台买东西也许不需要再为虚假的好评或者令人咂舌的成交量担心了,正在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200万,还可吊销营业执照。

今后,上电商平台买东西也许不需要再为虚假的好评或者令人咂舌的成交量担心了,正在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200万,还可吊销营业执照。10月3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

组织虚假交易 可以吊销执照

在此前草案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即俗称的刷单)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情况,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而在此次的草案中,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细化,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果实施了虚假宣传,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规对商品作虚假或令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流量劫持”行为 违法成本攀升

草案第十二条对于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草案规定,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网上购到假货 平台也要担责

电子商务法草案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对于电商平台内出现侵权假冒情况,草案强化了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比之下,原草案规定,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典型案例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被判刑五年。

2004年10月,被告人李丙龙对某网站进行“流量劫持”,使其链接至自己建立的广告发布页面。根据两高此前的司法解释,李丙龙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结合量刑情节,法院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

编辑 桂桐

监审 刘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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