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法言商 | 公司司法解散审理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01-02 14:28

何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公司陷入僵局,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吗?本期“鹏法言商”微课邀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陈朝毅法官,为您讲解!

本期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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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司法解散审理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述

1.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涵义

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和非自愿解散,非自愿解散又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司法解散,是在公司出现僵局或其他严重问题时,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的请求依法裁决解散公司的一种程序。司法解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解散包括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狭义的司法解散则特指判决解散。

2.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

公司的一种救济机制

公司自治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若股东间人合性丧失,内部自治丧失信赖基础,公司陷入僵局而无法自行解决,司法介入路径成为必然的选择。

允许中小股东退出的法定机制

公司出现股东纠纷,采用其他处理手段不能平息矛盾,通过公司解散使得股东退出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3.司法解散纠纷的常见类型

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指股东或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各方均不妥协,严重影响公司决策,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阻碍。

股东压迫

“股东压迫”指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优势地位,掌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形式上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压制其他小股东,完全排除小股东的股东权利。

公司司法解散纠纷裁判思维

1.公司司法解散的三个实质构成要件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审理原则

◈审慎适用原则

◈注重调解原则

◈公司维持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

3.裁判思路

经过三个实质构成要件与四个裁判原则的审查,法院综合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以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曾锐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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