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法言商 | 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01-02 12:47

公司经营中,可能面临哪些关于公司变更登记的风险?如何防范?本期“鹏法言商”微课邀请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泰仁,为您讲解!

本期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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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公司登记的类型、作用与价值

公司变更登记的主要类型:

公司变更登记主要有六大类,分别是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的作用与价值:

◈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交易效率

◈明确责任主体

2.公司登记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审稿)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审稿)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审稿)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信效力: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是指法定应予公司登记事项一经法定机关登记并公示,便推定其真实、合法,任何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与登记公司发生的交易,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事实证明登记有瑕疵,对于信赖登记而与登记公司发生交易的第三人,法律仍应承认其具有与真实、合法登记相同的法律效果。

◈对抗效力:公司登记的对抗效力,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其效力及于公司及第三人,应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

◈证明效力:公司登记的证明效力是指公司登记对登记对象的状况(公司主体资格状况、公司营业能力状况、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等)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公司登记的证明效力,是公司登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特殊价值功能的要求和体现。

公司登记与股东名册的区别:

基于公司登记上述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区别于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是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身份的形式和程序要件。原则上,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应与股东名册一致,但两者产生的效力不同。工商登记不仅是公司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获得营业资格的前提,也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程序,是唯一具有能够对抗所有第三人效力的程序。

3.公司变更登记的

常见风险及防范建议:

风险点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人员离职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出办理涤除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登记,否则,其对外仍应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防范建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离职时,需书面向公司告知,要求涤除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且保留其与公司已经解除委托关系的证据,避免因公司进行执行后,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失信的措施,董事、监事因公司债务被追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风险点2:具备自行救济身份的股东、董事、监事,要求涤除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未进行内部救济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防范建议: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过程中,会先行对原告是否进行了内部救济前置程序进行审查。只有在原告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未果的情况下,才能支持其变更、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登记事项的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召开股东会的主体是执行董事、监事及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如果当事人具备上述其中一种身份,即表明其具备自行救济的条件,应当先行通过提请召开股东会、要求公司作出变更(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决议,进行内部救济,未果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点3:实践中公司存在冒名登记或挂名登记,即被冒名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使得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面临被公司债权人请求承担公司债务等风险。

防范建议:商事交易中应该注重保护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材料,不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非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替代。此外,在交付复印件时,可在身份证图片上写上交付用途及一次性声明,以免其他的潜在风险。身份证件不慎丢失时应该及时挂失、补办并保留相关身份证挂失、补办等证据以用于证明被冒用事实。

被冒名或挂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或者在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债务等与公司相关诉讼中,提出免责抗辩的救济方式。但应当注意到:被冒名或挂名人若采取在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债务等与公司相关诉讼中提出免责抗辩的救济方式,应就其被冒名或挂名登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仅需证实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还需证明其事后对于登记的事实未予追认、未以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使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并承担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义务等。

风险点4:隐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防范建议: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及时通过工商登记等途径确认股东资格,请求公司将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登记,以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也应当完善公司登记制度,保证公司登记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若存在股权代持且隐名股东不满足显名化条件的,隐名股东应当注重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注意留存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以防范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如法院对其提出的变更登记诉请不予支持,隐名股东可依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主张投资收益。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曾锐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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