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今年该委再次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集中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过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赋予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更多的行政审批职能,促进强市扩权,特别是促进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
近年来,省发展改革委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准入管理体制和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到2016年,我省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数量占全部企业投资项目数量的比例提高至90%左右;累计减少政府定价项目100多项。
根据新印发的《通知》,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现有审批事项总数62%。
《通知》明确,取消的事项,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自律管理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下放的事项,主要针对只涉及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下放能够更加方便、有效管理的事项;委托管理事项,主要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实施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在权限范围内按法定程序组织委托实施的事项。
按照规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完全保留在省管理的事项主要涉及四类:一是跨流域、跨地市事项;二是审批数量极少,下放效率不高事项;三是必须由省统筹的事项,比如高速公路骨干网、铁路网、机场建设等;四是涉及环保、安全、税收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表示,这次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重大举措。通过这项工作,期望达到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为市场增活力。二是为基层添动力。三是为自身集精力。
省发展改革委指出,对取消的事项,一经取消,全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再实行审批;此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也要停止审批。严禁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实施审批;也不得以事前备案、实质性备案的形式给企业、群众设置障碍。
对下放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省对已下放的审批事项不再受理,已受理尚未办结的继续办理完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下放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步下放市县承接部门,由承接部门以自身名义实施审批,对事项实施的结果负法律责任。
对委托管理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已与承接部门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承接部门以该委名义实施审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委承担。但是,承接部门以自身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委托事项,法律后果由承接部门自行承担。
省发展改革委强调,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是管理方式或管理主体的变更,而不是取消管理、一放了之。事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后,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2358全国价格举报处理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经营者行为的实时监管、在线监测,以确保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各项审批事项规范运行。省和市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事项会形成目录清单,上网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特别是对下放和委托管理事项,省一级将实行评估评价制度,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可能存在的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对确实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收回审批权限。
《通知》对承接部门实施下放和委托管理事项提出要求。严格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另外,对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投资审批事项,国家和省有规划、计划要求的,承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或者不符合规划、计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对下放和委托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事项,国家和省对定价范围、最高限价、收费性质等有专门规定的,承接部门要遵照执行。
对已受理的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审批事项的处理,以2017年9月30日为分界点,此前该委已受理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属于取消事项的,停止审批;属于下放、委托管理事项的,继续完成办理。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已下放、委托管理的事项。
编辑 李怡天
监审 韩绍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