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40年 | 打破“铁饭碗”,深圳律师走向市场
读特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司新宣 文/图
2020-08-14 10:34

深圳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先行区。自1983年,诞生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始,随后各种类型的律所不断在深圳率先涌现。1995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率先在律师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探索,不仅为《律师法》的出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有力促进了深圳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深圳律师人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成为深圳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浪潮起,法律顾问制约律师业发展

1981年10月,随着深圳蛇口港与香港油麻地港的航线正式通航,来深投资的外商纷至踏来、络绎不绝。至1982年6月4日止,深圳外商有31家。但这些三资企业的投资协议书、章程、房产买卖、银行按揭手续等,都在香港律师楼办理,这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法律相悖,与国际私法、国际惯例不符。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香港人来深圳咨询法律事务时,不懂法律顾问是做什么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前会长陈野至今还记得。深圳律师的“原型”最早出现在1981年,那年深圳市政府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全市仅有3名在职律师。

当时律师行业的立法只有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国的律师机构名称叫法律顾问处,律师是国家干部,且每个地方只有一家。显然,这种管理模式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与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相去甚远。

《律师暂行条例》出台后不久,时任深圳市委政研室条法处处长张灵汉接待了美国、日本等国一行20多人的访深律师代表团。交流中,代表团当时就提出:外商在深圳和企业或者当地政府发生纠纷怎么办?不同利益争议都去找同一家所的律师来服务,这样会不会串通?律师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会不会优先为国家服务,而不考虑当事人利益?

对方一连串的问题让张灵汉哑口无言。张灵汉、周绪林(时任深圳市司法局负责人)等人意识到,官办律师工作机构的模式不符合律师行业发展方向,这种管理体制不改变将会严重影响到境外投资者的信心,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如何为律师执业机构“正名”?历史的时机出现在1983年。当年,司法部部长刘复之来深圳调研改革开放后的律师业务情况时,张灵汉提出必须改革律师机构的名称和设置,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这一建议得到刘复之的赞成,并要求深圳先改。3月21日,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的批示意见,批准成立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

1983年7月15日,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挂牌开业。成员仅有四人:负责人吴念祖,英文翻译员倪学林,打字员兼财务叶素君和律师姚峰。

据姚峰回忆,律所的第一单业务,是帮助香港商人熊瑞昌出租碧涛苑昌景阁一套公寓,律所收取了15块钱的律师费。从“法律顾问处”到“律师事务所”,不仅是名称的改变,更重要的是角色定位的转换,同时也是同国际接轨和突破制度框架的试水。

在特区立法权中“萌芽”,填补中国律师法空白

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成立后,深圳市委政研室条法处又紧锣密鼓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草稿,内容对当时的律师体制进行了多项突破,提出设立多家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把律师的身份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管理由国家机关管理改为行业自律管理。

1984年1月2日,全国第一家不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

当时,国内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仍是“吃皇粮”,实践证明“国资所”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大锅饭”也使律师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为打破这一僵局,深圳市司法局借鉴香港和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成功经验,催生了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段武刘律师事务所。这是由段毅、武卫文、刘雪坛3名律师合伙开办的律师事务所,而且有自己的章程。他们只用缴纳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其他业务收入都归自己支配,一开办就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创了中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先河,为日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有了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司法局再接再厉,决定推动个人律师事务所落地。当时采用“竞选”的方式,在5名参选律师中,选择了资历较深的李全禄律师来吃这个“螃蟹”。1989年,全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李全禄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

1992年深圳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草拟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条例亮点之一是规定律师有权在侦查期间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在此期间就给当事人提供服务,与当事人会见、通信;如果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法庭陈述侵害事实,出具证据材料。

冲破所有制束缚,为全国律师业探路

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颁布实施,打破了所有制的束缚,促进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推动律师行业突飞猛进地发展。中国律师从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开创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先河,为国家《律师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自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步入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那一年,深圳只有47家律师事务所,494名律师。

之后,深圳律师业发展的步伐从未停息,出现了中国律师业第一位从执业律师中直选产生的会长,律师协会实行财政独立和业务独立。

2014年,全国首家深港合作联营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深圳依托香港架起了通往世界的法律桥梁,为中国律师走出国门、推介中国法治、服务“一带一路”提供了机会。

如今,深圳已有律师事务所近千家,律师人数突破15000人,律师业务总收入位居全国前列。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司新宣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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