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探索②|深圳率先构建数据权益保护法规制度
深圳市司法局
2023-05-15 18:02

编者按:5月10日,深圳市委召开专题会议,提出要赓续并不断发扬光大敢闯敢试、敢为人先这一镌刻在这座城市、融入深圳人血脉的精神和基因,在新时代新征程走在前列勇当尖兵。中央依法治国委《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印发实施以来,深圳扛起新时代法治城市建设历史使命,围绕“七个率先”目标,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模式和路径,先行先试、引领示范,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法治建设经验,时值《意见》印发实施两周年,市委依法治市办推出“法治探索”系列专题报道。

2022年1月1日,国内数据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推进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管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制度环境,对探索国家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先行示范意义。

率先明确“数据权益”,拓展数据维权方式

《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同时,为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在地方立法中首次确立了数据领域的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缓解当前数据领域维权艰难的现状。

以“告知——同意”为基础强化个人数据保护,规范公共数据管理

《条例》强化个人数据保护,明确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确立以“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为避免“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条例》合理限制生物识别数据的处理,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保护,《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同时,为加强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条例》从建设以城市大数据中心为核心的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制,确立公共数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实行公共数据分类管理、目录管理,明确公共数据共享原则,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等五个方面,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制度框架,并就公共数据开放确立了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最大限度界定公共数据范围,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融通

为促进市场主体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条例》从建立健全数据标准体系、推动数据质量评估认证和数据价值评估、拓宽数据交易渠道、明确数据交易范围五个方面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有效填补了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并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内容。为强化对敏感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的保护,《条例》对敏感个人数据或者重要数据处理者设置了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数据处理者针对敏感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制定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安全措施,敏感个人数据或者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曾锐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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