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深圳市修订了《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适当扩大到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下同):
1. 低保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
2.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3.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 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3. 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4. 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人;
5. 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户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法定监护人有2名以上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
上述所列标准为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基础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
资格认定申请实施跨区域通办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实施跨区域通办。
在本市生活的户籍残疾人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管理系统,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反馈的办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电话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在本市以外居住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受理地推送的办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并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受理地。
(原标题《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我市修订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张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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