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信用后果很严重!深圳将施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读特记者 何泳 通讯员 李真慧 文/图
2017-09-28 22:50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能会带来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等后果。

不守信用后果将会很严重,会被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

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下简称《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做了详细规定。

我们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指标之一就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尊重契约,是否恪守诚信。《办法》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建立信用奖励机制,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推进深圳质量、标准、品牌、信誉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十大创新解决信用制度难题

《办法》是自2002年深圳社会信用建设开始以来,深圳市出台的最高、最权威的信用法律条文,解决了长期困扰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难题,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达到新高度。

《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可以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副主任曹威介绍,《办法》有如下的创新点:明确了市公共信用机构的法定职责,核心职能是信息的管理、披露和应用,共享职能(与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共享)是信息管理和信息异议处理,协助行政职能是信息目录编制和研究拟订公共信用信息业务标准与政策法规;明确了市公共信用中心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直接查询、授权查询和批量查询,同时要求应当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不断创新披露方式,方便社会查询;授权市公共信用中心可以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研究、开发利用;办法中明确联合了失信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鼓励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开承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信息披露时限更严格,对齐《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为五年;管理办法对政府用信和构建联动奖惩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各部门制定用信清单,构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领域的联动惩戒体系;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做了原则规定;管理办法注重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禁止归集涉及个人隐私事项,对信息异议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为加大信用信息利用,推动全社会用信,织就更广泛的信用联动惩戒网,管理办法授权信用中心可以按照平等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信息采集机制。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一个人如果不讲诚信,这个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我市将进一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办法》实施后,深圳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七种行为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其中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则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限制资质资格;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进行限制;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惩戒措施。

《办法》还指出,信息查询人或者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伪造、变造信息主体授权证明获取他人非公开信息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其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公共信用机构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禁止其查询授权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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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信用信息将被采集?

答:(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记许可、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

(二)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欠缴税款、欠缴公积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

(三)涉诉涉裁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奖励信息,信用承诺情况,补缴税款、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二、自然人的哪些信用信息将被采集?

答:(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

(二)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欠缴税款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

(三)涉诉涉裁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奖励信息,补缴税款、公积金等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三、如何在采集信息时保护个人隐私?

答: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信息采集不得包括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收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不得包括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归集的除外。

四、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有哪些?

答: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直接查询、授权查询和批量查询:直接查询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或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直接查询信息以外的信息属于授权查询信息;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商业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五、如何直接查询和授权查询,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对直接查询信息,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

对授权查询信息,信息主体本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经市公共信用机构核实后,在市公共信用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查询。

六、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

答: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但是国家、广东省、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基本信息在有效期内披露;

(二)监管信息、涉诉涉裁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从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公共信用系统记录的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或者失效的,不再公开披露。

七、政府如何用信及激励守信行为?

答:本市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分别建立本单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报送至市信用办汇总。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应当包括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实施惩戒部门等内容。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管服务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褒扬激励守信行为,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八、如何实现联动惩戒机制?

答:本市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联合惩戒清单,将公共信用系统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并依托公共信用系统,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

九、政府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如何保护信息安全?

答: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会同市公共信用机构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有关规定,保障公共信用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本单位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信息数据安全。

十、对查询的信息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对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对该信息予以标注:(一)异议正在处理;(二)信息主体对异议复核结果仍有异议。信息提供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核查异议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的,处理时限届满后应当向社会中止提供该信息的查询。

见习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何泳 通讯员 李真慧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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