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工作规则》对最高检党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相关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擅自改变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要严肃追责。
最高检与“终身追责”作为两个关联词组出现,其实并非第一次。去年9月,最高检所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就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虽同样强调的是“终身追责”,但仅从两份文件的名称,就不难看出其中有关责任追究主体的差异。如果说前者指向的是一般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中的责任追溯,那么后者则指向的是更高阶的党组工作,侧重的是决策权的责任要求,更具宏观上的意义。
检察部门的工作与社会正义的捍卫程度息息相关。对检察人员与决策层建立终身追责,小到防范冤假错案,大到守卫社会法治底线,都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从更大角度来看,在现代政治中,对公职人员进行终身追责,将责任追溯贯彻到底,是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近年来在这方面,不止是检察部门,终身追责制度化,已经在多个领域,多个层面,迈入现实。比如在环保领域,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就提出,将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而在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行动中,退休官员也同样难逃法纪的追责。
在根本上,终身追责制的推广与普遍化,是一种对现代政治责任伦理的还原与强化。身居公共职位的官员,任何一个决定,都应该有着历史向度上的责任感,不仅要经得起现实的考验,更要经受住时间的检验。要实现这一点,确保责任追究的终身性,无疑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终身追责在目前而言,不是多了,而仍是太少。它应该扩大为一种全域性的履职约束,并成为所有公职人员的价值信条。只有让公职人员的每一个行为都能够对应终身性的追责效力,才能真正告别侥幸和不负责任的临时心态。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早已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在这一背景下来看最高检关于终身追责的规定,它更应被视为是践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相关精神的示范之举,也应该带来更多部门的后续跟进。
还需要提醒的是,终身追责制是对领导干部认真履职,提高责任意识的一种倒逼。但并不能代替从正面约束和程序规范的角度,保障领导干部必须“负责”的制度建设。比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相对应,这次最高检所颁布的党组工作规则,就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这样一种前置性的程序保障,同样值得其它部门予以借鉴。
编辑 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