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 | 撤回权制度研究
深圳特区报
2022-10-11 09:10

引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它是现代民法“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表现之一,旨在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给予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第二十五条的法定撤回权制度,撤回权赋予了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无须说明理由即可退货、解除购物合同的权利,并且在行使该项权利后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和额外的费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撤回权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撤回权能在网络消费中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王艺筱在《营销界》2021年第11期《法律经济学视角下对消费者撤回权的认识》一文中认为,撤回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拓展,现在我国的消费群体逐渐趋于年轻化,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淘宝、京东等网上购物软件的出现,使得消费主力军的年纪趋于青年,而青年人的消费观念往往比较超前,呈现出盲目、冲动的特征,青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如果产生后悔的情绪,可以在本条法律条文的指导下,除特殊商品外,在七天内退货,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条件。网络购物中的商品往往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材质、性能,只能通过商家的描述,但是商家的素质参差不齐,商品与描述不符,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必然会存在,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到不合适的商品,维权困难,退换货物还要支付运费,或者遭到商家的恶意拒绝,都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为此,撤回权应运而生,撤回权的产生就是为了在网络消费中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甘恬在《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3卷第4期《消费者撤回权扩张适用的立法思考》一文中认为,法定强制撤回权模式下,最为学者诟病的便是强制撤回权会大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从而引发大面积的权利滥用,但此种缺陷不具有不可克服性,立法者和监管者可以采取积极行动,通过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来将此种负面效应降至最低。立法者可在撤回权制度中概括性地规定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方面,当消费者使用撤回权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衡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存在滥用情形以及是否要限制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以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警示消费者撤回权并不是“高枕无忧”的权利,并不一定被支持,在造成他人损害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遏制社会利用撤回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歪斜风气。

建议尽快对撤回权行使的期限做一个明确的规定

许书凝在《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第43卷第1期《网购消费者撤回权的制度完善》一文中认为,我国网购消费者撤回权规定的期限是“7日”,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开始起算,七日期满,消费者就不再享有撤回权。在实践中,对于商品收到之日的理解存在较多争议,是消费者本人亲自拿到快递之日起开始还是从快递显示签收之日(如菜鸟驿站代为签收、快递柜签收等)开始计算?而且这种记载在快递员处的电子记录很容易出现纰漏,出现延迟和提前的现象也非常多,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是从签收当日开始计算还是次日开始计算?再者,对于无理由退货日期的规定,民法典中期间的计算往往都会排除节假日,只算工作日,那么这一点是否适用于7日无理由退货中的期间计算?在春节期间许多地方都会有一段时间的快递停运,那么在停运前一天收到的快递若不满意了,那么7日该如何规定,是否还得根据不同快递公司的停运时间来计算呢?如果计算的期限时间过短,难以保护消费者真正的体验物品权力,但若太长,又对经营者不公平。不同群体对“期间计算”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许多纠纷,这也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预期。因此,尽快对撤回权行使的期限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必要的。将快递收货的时间规定为本人签收的时间,从签收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包含节假日在内的7天,因为节假日对于消费者能否对收到的物品进行检验并没有什么影响。这样的话若消费者签收了快递后却迟迟不拆开检验则后果自负。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春节的快递停运,则暂停7天计算时间,等到快递重新开始运营时继续计算。

(栏目主持:王玥)

(原标题《撤回权制度研究》)

见习编辑 吴剑雯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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