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人民调解案例首次成功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深法宣 通讯员 陈丹 高嘉滢
2022-07-22 15:15

日前,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指导推送的《深圳市张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成功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并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推广。据悉,这是今年全市首个成功入选司法部案例库的人民调解类案例,同时光明区实现了入选司法部案例库零突破。

据介绍,此次入选案例由光明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是光明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一个缩影。光明区司法局按照“新”“特”“精”“准”标准严格审核,并对案例进行再剖析、再提炼、再整理、再加工,打磨精炼文字,严格把关案件事实陈述和法律适用,确保案件质量。

据了解,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是司法部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司法行政系统业务成果的集中体现,组织撰写高质量的人民调解案例并灵活运用,更是建立人民调解“后半篇文章”工作机制,推进矛盾纠纷类案同处、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光明区司法局把优秀典型案例工作作为推动人民调解“提质增效”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案例收集、整理、编撰、审核机制,加强质量审查把关,助推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光明区司法局方面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及报送工作,不断提高案例质量,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提供更高质量、更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定期督办通报,对案例选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提出下一步案例选编工作的要求,为长期做好案例选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以下为案例内容:

《深圳市张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中旬某日,在某路口,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医院就诊记录显示,刘某两处肋骨压缩性骨折,共住院数十天,出院后建议休息数个月。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自行协商无果后,曾一同前往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双方向深圳市光明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交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双方的车辆维修费用问题。张某认为,关于自己车辆的维修费用,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刘某的电动车维修费,应根据保险公司核定的定损价格理赔。刘某则认为,张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且自己电动车的实际维修费用比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高。二是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张某认为,应按照保险公司提出的方案赔偿。刘某则认为,因个人实际休息时间比保险公司认可的时间长,且有医嘱证明,应按照医嘱时间计算;此外,个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比保险公司提出的标准高,应按个人实际的收入核算。三是护理费的赔偿金额问题。张某认为,刘某虽然能提供住院期间请护工的护理费发票,但数额太高,不符合《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护理费一天150元和一般市场价格,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认可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刘某则表示,自己提出的护理费均为实际产生的费用,理应得到支持。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且情绪激动,调解难度很大。为避免矛盾激化,创造有利的调解环境,调解员运用同理心等技巧安抚双方情绪,适时安慰,并指出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等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协商解决。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对症下药。调解员首先与张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对张某前期主动配合,垫付刘某治疗费用的行为及积极妥善处理此事故的态度给予肯定,并对其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困难表示理解。在取得张某信任后,调解员为其阐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引导其换位思考,考虑刘某受伤至今对生活造成的诸多不便,应尽可能满足对方合法合理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张某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都是不划分责任的,超过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详细剖析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经过耐心沟通,张某主动向刘某真诚地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双方关系得以缓和。

在双方愿意合理合法解决此事,减少对另一方的固执和偏见的基础上,调解员接着对事故中受伤的刘某,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和安抚工作,对其受伤后导致的身体不适及事故造成的经济压力等表示理解和关心,及时给予其正面的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调解员适时对其进行引导,并让刘某补充完善误工费赔偿等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一方面耐心解释刘某在此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表明站在情理的角度,尽力协助其协商沟通赔偿费用问题。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细致解答疑惑后,刘某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且表示愿意让步,对方的车辆维修费愿意适度承担一部分。

经过多次开导劝说,结合双方提供的新的证明材料,调解员根据相关规定与双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争取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经过反复调整与协商沟通,讲理讲法,不断缩小分歧,最终张某与刘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电动自行车按实际产生的修车费用赔付;误工费按医嘱时间和刘某提供的实际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280元/天核算;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对于张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张某放弃追讨。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化解,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下旬某日共同到交调委签订了协议,内容如下:

1.张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共计34000元;张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2.赔偿方式和期限:上述费用于签订协议书当天当场支付。

3.刘某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4.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承诺不再因此纠纷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不同情况制定调解方案,既要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要秉持公平合理的调解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并非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也不是只打感情牌,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状态,结合情理法,让调解变得既有“温度”又有理有据。同时,调解员及时发现矛盾的多面性,从简到难各个击破。此外,调解员还要善于观察,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再针对性地结合法律法规,降低当事人不合理的预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情、理、法有效结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丹 高嘉滢)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