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看!宝安法院两篇案例成功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深圳宝安法院
2022-01-02 12:55

在2021年的末尾,

我们再次迎来了令人开心的消息!

宝安法院两篇以案释法案例

成功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案例库是啥?

2017年起,司法部为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向社会开放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指导规范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更好服务社会。

是怎样优秀的宝法案例获得司法部青睐,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优秀案例名称

工伤赔偿是否包括精神赔偿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工伤;民事诉讼;民法典;安全生产法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6日入职被告开办的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加工厂(以下简称A加工厂),任职普工。2018年4月19日,原告在A加工厂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经诊断为左拇指压砸缺损伤。原告诉至宝安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和案件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属工伤。2018年8月9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A加工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该委于2019年5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加工厂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39,909.13元,该厂已按仲裁裁决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另查明,A加工厂系被告开办的个体工商户,A加工厂已于2019年10月24日注销。

调查与处理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获支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起量标准较高,且要求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本案原告仅仅为日常工作中手指受伤,属普通工伤事故,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事故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之标准。原告的受伤亦与职业病无关,故原告请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或者意外事件引起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只能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再请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劳动者除了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第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工伤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标准,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普通的工伤事故则不能依照该规定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因此在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民法典出台后,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弥补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精神赔偿的缺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近年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一方面,工伤事故的发生会给受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工伤事故会影响到其他职工的工作状态与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因此,只有重视工伤事故,及时解决工伤问题,才能将影响降到最低,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优秀案例名称

王某诉张某饲养动物

侵权纠纷案以案释法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民法典;侵权责任;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一日张某与其所饲养的大型犬只(德牧犬,有系牵引绳,但未佩戴犬只专用口罩)乘坐电梯下楼,在同时准备乘梯的王某踏入电梯的瞬间,张某的德牧犬扑向王某,并将王某咬伤。犬只牵引人张某在明知涉案犬只咬伤王某的情况下,没有询问王某伤情,径自关上电梯门继续下行。随后,王某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期间,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后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向其赔付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2,000元,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被告张某所饲养的犬只为大型犬只,事发时虽系有牵引绳,但未按规定佩戴犬只专用口罩,直接导致王某被咬伤。在王某不存在挑逗或挑衅犬只行为的情况下,张某应对犬只给王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发前已在小区的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等多次发布规范养犬的宣传资料并对小区范围内所饲养的犬只进行登记造册,事发后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积极与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将涉案的犬只带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其应有的管理、协调义务,因此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法院酌定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张某一次性向王某赔偿扣除已先行支付的部分款项后的3000余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王某对判决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王某赔付含一、二审诉讼费在内的款项7300元,三方之间因本案侵权责任纠纷终结,各方不再因本案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关于饲养动物侵权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被告未按规定给犬只佩戴专用口罩,在原告无故意或过失情形下,被告的犬只将原告咬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某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其应有的管理、协调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犬只饲养的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动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尤为重要。

作为深圳市民应该做到:第一,犬只饲养人,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文件,为犬只办理登记、携带号牌、疫苗接种及时植入电子芯片等;及时处理犬只的便溺;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按照规范系牵引绳,对于大型犬只还必须佩戴犬只专用口罩,防止犬只伤人;禁止饲养烈性犬。第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为小区范围内所饲养的犬只登记造册,明确饲养责任人;定期对文明饲养动物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对不文明的饲养行为进行劝导,必要时上报执法机构处理;纠纷产生时,及时介入,充当协调员,防止矛盾升级,影响邻里的和谐。第三,勿肆意挑逗或挑衅他人所饲养的动物。

编辑 张露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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