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收到超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022-05-02 09:39

4月29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在省政府官网公布。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会通知书发出7日后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有关的人员。

办法还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申请回避、出席听证会、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宣读书证,由当事人、第三人辨认、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制作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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