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2022-03-29 17:02

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强化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有利于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执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审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来,我省司法行政部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多专业、多层次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不高,部分鉴定机构规模偏小、实力偏弱、专业化程度不高、支撑保障能力不足,还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条例,从严把好准入关口,为我省建设高水平司法鉴定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实质审查,对拟执业人员掌握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具备鉴定实操能力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可以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测试。符合条件且经实质审查通过的才能准予许可。

为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情况,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但是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

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为厘清鉴定辅助人员的职责边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鉴定辅助人员可以辅助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但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等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环节。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持续保持法定登记条件和鉴定能力是确保鉴定质量的关键要素,为从制度上保障能够及时有效清退不合格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注销情形、自愿申请注销以及强制注销等作了规定,从制度上完善退出机制。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和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和接受委托程序,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办案机关和需要经常性委托鉴定的单位,应当加强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委托书签订、鉴定材料移送等程序要求;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名义接受委托,不得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交他人承办。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三十条对委托书的内容和签订形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材料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鉴定材料的封装、移送、确认、交接记录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身份关系类鉴定提取生物检材过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

条例第三十二条创新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回避情形,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本机构或者设立组织是当事人的;(二)本机构或者设立组织与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本机构负责人依法应当回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诉讼法律等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司法鉴定人的回避要求作了细化规定。

以规范程序、堵塞漏洞为出发点,条例细化了鉴定实施相关环节的规定,对指派鉴定人、选择鉴定技术标准、实施检查实验技术活动、鉴定过程记录、鉴定时限要求等一系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鉴定档案的保管和借阅要求。

为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理利益,引导审慎适用终止鉴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分不同情形,对先中止再终止鉴定和直接终止鉴定分别作出规定,并要求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按照委托约定退还鉴定费用。

健全法律责任,严惩鉴定违法行为

为严厉惩处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从严打击鉴定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对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违规收费、支付回扣、组织无证人员实施鉴定、违规转包鉴定事项,以及司法鉴定人违反程序进行鉴定、超范围执业、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冒充签名等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此外,条例还对机构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编辑 采访-黄泽霖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