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各地要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李竹 陈行 通讯员 李璐
2022-03-01 14:07

31日,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类型、供地方式、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有效期为5年。

针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类型分为农业加工型、农旅融合型、接二连三型和全产业链型。

据了解,《指导意见》共分为九个部分,提出要通过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强化用地指标保障、优化用地审批手续、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等举措,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提前预留部分建设用地规模

在项目前期的规划统筹上,《指导意见》提出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各地要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探索规划留白机制,鼓励各地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用于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

其中,为保障新增用地需求,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需求。涉农市县应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库中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不足部分,可由省级指标统筹解决。

此外,对利用三旧地块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广东省将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标准予以用地指标奖励,所获奖励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指导意见》中明确,允许将项目投资、产值、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周边农户等准入条件以及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作为供地条件。对于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明确其按不超过30亩建设用地安排和项目用地面积的1%进行控制,减少对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破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整治节余部分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政策进行有偿调剂归并集中利用,由各地将腾退的建设用地统筹用于本县域内产业融合发展,可以缓解部分县(市、区)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同时,针对农村存在大量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情况,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鼓励利用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规范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明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允许按照国家和省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手续,并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根据《指导意见》,对于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经批准且符合相关标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针对农业设施建设中可能出现乡村风貌失控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农业设施中的永久性建筑应当符合当地乡村风貌管控要求,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农业设施分类型提出具体的风貌管控要求并对外公开,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和管控,避免出现我省农房风貌失控由乱再治的情况。

(原标题《广东:各地要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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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李竹 陈行 通讯员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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