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不招女职工为由拒绝面试,招聘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深法宣 通讯员 魏颖君
2022-02-24 15:57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坪环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陈女士的咨询。陈女士于2021年12月20日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甲餐厅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未注明性别要求。2022年1月6日,陈女士前往甲餐厅应聘,并填写了入职申请表。随后甲餐厅称该岗位只招男性,因此未对陈女士进行面试。陈女士咨询:甲餐厅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具体到本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就业平等权不仅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是劳动者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

本案中,陈女士应聘的岗位为厨房学徒,厨房学徒的工作内容是切菜、配菜、出菜等,担任厨房学徒客观上并无具体的性别要求。同时,厨房学徒并不在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内,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同样可以胜任厨房料理、烹调等。甲餐厅以该岗位只招男职工为由,拒绝面试的行为对女性应聘者进行了限制,侵犯了陈女士平等就业的权利。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女士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其进行赔礼道歉。

案件点评

平等就业是妇女谋取个人生活经济来源的重要前提,也是妇女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公民有平等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不应以性别作为限制、区别的要素。

【相关法律附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魏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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