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若是多次受表扬能否减刑?
深圳法宣号
2020-06-30 11:19

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人员,且这四类人员都要经过评估后才能执行社区矫正。有市民朋友就问到:“既然社区矫正是矫正被执行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那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被表扬,能否对其进行减刑呢?”答案是可以的!

罪犯蔡某,女,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另有罪犯陈某某、丁某某、胡某等11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上述12名缓刑罪犯,分别在南京市的7个市辖区接受社区矫正。

2013年1月,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等12名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013年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蔡某等12名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分别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去六个月、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而在深圳,也同样对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社交对象进行过减刑。2014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罗湖区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因为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认罪态度良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矫正机构多次给予其加分和表扬,故获得减刑半年。这也是深圳市第一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的案例。

在2020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也对社矫对象减刑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提到,社区矫正对象若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也一定程度调动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积极性,确保让社矫对象尽快地融入社会。

编辑  周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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