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者可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黄书芳
2021-11-10 17:14

群众咨询: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六联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群众杨先生咨询称,2021年1月入职某眼镜厂,入职的时候公司人事曾告知杨先生需要购买社保,但当时杨先生考虑到在老家已买了部分险种,遂拒绝购买,公司为了规避自身风险,让杨先生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杨先生本人已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缴纳养老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公司方为其统一缴纳社会保险。杨先生不得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得主张任何经济补偿金。 现杨先生后悔,想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方拒绝。因此,杨先生来到社区咨询:他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案情解析:具体到本案中,即使杨先生与公司方签订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公积金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书面承诺无效。杨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方为其补缴,但不得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黄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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