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不缴纳医保不合法!广东医保教劳动者避“坑”维权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陈行 通讯员 粤医保
2022-07-17 15:09

劳动者在试用期时,若面临企业单位以各种理由代缴纳或不缴纳医保费用,应如何反应?对此,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近日作出权威解读,希望劳动者在遇“坑”时要理直气壮地说“不”,并可通过向医保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明确,企业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时不给其缴纳医保,是不合法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据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强调,企业单位让员工承诺弃缴医保,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情形。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会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医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指出,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故而不缴医保,是不可以且不合理的。当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至,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医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医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医保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表示,支付现金取代缴医保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医保,但是会给员工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医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医保费用进行约定。

(原标题《员工试用期时单位不缴纳医保?不合法!广东医保教劳动者避“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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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陈行 通讯员 粤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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