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区石井街道一承租人同房东因房屋拆迁问题产生了权益纠纷。据了解,寇某为租客,黄某为房东,寇某在黄某处承租了一整栋房子,一楼被寇某用来经营自己的养生馆,楼上则被寇某转租给他人用于居住。现由于该栋房屋拆迁需要清场,黄某便告知寇某以及该栋住户要尽早搬走,但该栋住户以及寇某都没有搬离完毕,黄某便剪断了水电表等,黄某因此与寇某发生了纠纷,双方来到石井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就双方的相关权益纠纷问题申请人民调解。
据了解,寇某称其和黄某的租赁关系已维持多年,早期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已过期且未再续签。目前养生馆新店址暂未找到,同时还要考虑办卡客户的利益,需要黄某再延长一下搬迁时间。而黄某则表示已经提早几个月通知了,现在还未搬迁完,认为对方是故意的,并要求寇某两天内搬迁完毕。
调解员了解完纠纷事实和双方的诉求后,便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就搬迁期限的内容对黄某进行了普法和讲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搬迁的合理期限不应该是黄某自认为的“合理期限”,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
其次对配合搬迁一事对寇某进行了教育,若对搬迁时间存在异议,双方可以互相协商,同时积极寻找新店址解决当前问题。假如需要申请装修费用的赔偿或者申请搬迁补助金以及临时安置金的话,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切忌因此发生冲突。
最后,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答应让寇某延期,并且帮忙维修好被其剪断的水电表等,而寇某也答应会尽早找到新店住址并且搬走,同时也会积极监督其他住户尽快搬迁。此事就此了结,本次调解结束。
【相关法条附录】
1、该纠纷中寇某与黄某的租赁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视为不定期租赁,黄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寇某并给予寇某合理长的搬迁期限。
2、此次纠纷中寇某提到房屋的装修费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黄某承担,两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至法院起诉。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申请条件和标准,如寇某有需要,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调解点评】
本次调解是较为常见的房屋合同纠纷,调解员秉承人民调解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运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七百三十条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不仅让当事人能够更清晰的认清事实,也让其加强了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达到了在调解中普法,在普法后教育的效果。
编辑 欧阳林海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