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能有效规范了!来看权威解读

读特记者 段琳筠
2017-06-29 21:47
摘要

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最新出台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有力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2017年7月1日起,深圳市将正式实施最新出台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有力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该《办法》系首次在供应商诚信管理中涵括了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更好地契合国务院提出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要求。《办法》中明确,我市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同时,还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度和透明度。

那么,《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到底如何进行具体实施呢?记者从市财政委获悉了十大权威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61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包括:一是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三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基于上述要求,市财政委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九条、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已列举了具体情形及相应处理处罚规定。此外,《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七十一条和八十四条补充规定了记入诚信档案的情形。上述法律法规系《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

三、《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一是首次在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中涵括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更好地契合国务院提出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要求。二是以《实施细则》为依据,对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所规定情形的,一并记入诚信档案,加强对违规违约供应商的诚信处理。三是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该供应商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

四、诚信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吗?记入诚信档案的情形有哪些?

答:是的,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对外公告。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

出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情形的,将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是供应商违法违规的情形,第八条是供应商优质奖励的情形。

五、《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情形如何区分?

答:第五条主要是法定的处罚情形,符合法定的处罚情形的,应依法对有关供应商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六条主要是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依《实施细则》的规定要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对《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细化,第六条第(三)款是依据《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是《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细化,第六条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八)款是依据《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六、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诚信档案吗?

答:不能。《办法》第十条明确,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七、供应商被记入诚信档案后,对外公告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

八、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如果有异议,有救济渠道吗?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诉;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有何处理处罚措施?

答:供应商出现《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理。供应商出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其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情况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此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在对外公告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

十、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有何奖励措施?

答: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见习编辑 王雯

(作者:读特记者 段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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