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政观察|个人破产制度,让创新创业者“轻装上阵”

读特记者 徐恬 陈小慧
2020-06-03 16:48
摘要

期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后经进一步完善、尽快出台,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及创新,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

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体现出深圳对创新生态、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

深圳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先行者。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深圳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深圳创业密度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中小板和创业板商事企业数量连续13年居全国第一。《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中,在法治保障方面提到“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深圳的探索表示支持,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积极意义。这是深圳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也是深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具体举措。

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一。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有一项是“办理破产”。目前我国有企业破产法,但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使得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得利者就必然有失利者,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将降低个人在创新创业中的失败成本,让他们不必担心创业失败后难以翻身,“轻装上阵”将让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

创新创业者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者的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他们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后盾”支撑,达到激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的需要,也是深圳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同时应该看到,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它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以及外围制度保障。比如,个人信用体系、相应的破产监督机制能否跟得上?免责条件是否“严宽适中”确保既能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又不被滥用沦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等等。目前,越来越多国家将“个人破产重整”引入个人破产法之中,即债务人不能直接获得破产免责,而是按照破产重整计划,将自己一定期限内的未来收入用于偿还债务。在操作和监督机制方面,由专业的破产清算师对破产人的资产进行管理,制订合理的债务清偿计划,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调和。

创业可以说是“高风险、低成功率的冒险”,一个地方的创新生态越好,能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就越容易赢得人才、技术和资本,让创新创业者放下顾虑,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财富。期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后经进一步完善、尽快出台,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及创新,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最大限度解除创新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梁佳彤

(作者:读特记者 徐恬 陈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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