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就不用还了?你想多了|民法聊聊看

深圳法宣号
2020-05-22 10:08
摘要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大家听说过诉讼时效吗?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那么“诉讼的时效它有多长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然而,却有心怀鬼胎之人盯上了诉讼具有时效这一特性,企图借钱不还!

案例

2015年11月,杨某两次向毛某借款共计2.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杨某从电视上得知借款超过三年未还,就不受法律保护后,便动起了“歪脑筋”,企图借此逃避债务。

发生借贷关系期间,毛某屡次向杨某催要,但杨某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拖欠。直至2019年,毛某将杨某诉至法院。法庭上,杨某认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杨某欠的这笔钱,究竟要不要还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第四、第五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换句话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从借钱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的,而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毛某提出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诉讼时效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而在本案中,毛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款项,既向其提出履行请求,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结合以上结论,杨某是需要归还毛某借款的。

除此以外,若是对同一债务选择了分期履行的,那么诉讼时效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和条例可以看出,权利人行使权利最好还是遵循“宜早不宜晚”的原理,若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则意味着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是现代法治强调的法律秩序。

而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情况,深圳则有新的应对方法。2020年5月21日,深圳市公证处成立了全市公证业首家金融事务中心,并上线了公证“赋强通”、“存证通”两个服务平台。可通过两个平台,市民可以实现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及录音、拍照等电子证据的存证和上传。

通过预防大量纠纷产生,“赋强通”、“存证通”平台将有利于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环节,有助于节约审判资源,破解执行难题。

仪式上,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溪林表示,金融事务中心的成立以及双平台的上线,是深圳公证处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新形势下推进新型公证业务的重要举措。

编辑  周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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