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群众的生活、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网络开展办公、教学、购物的需求不断增加,这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此特殊时期大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不少群众上当受骗,坪山区普法办提醒大家务必提高警惕,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更要筑好“防骗心理堤坝”。
近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据悉,被告人谢某雇请一批话务人员冒充电信工作人员,给电信公司用户拨打电话,谎称电信公司正在开展套餐优惠活动,花费199元可以购买两张面值100元的电话充值卡(实际不能正常使用),并赠送一个随身WiFi、一个按摩理疗,累计诈骗金额高达80余万元。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释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普法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网络、短信等通信工具和现代技术,冒充电信、银行、网购经销商、公安局等工作人员,利用受害人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弱点,实施非接触性诈骗行为,给人民群众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对此,人民群众要提高自身的防骗意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无论不法分子花样怎么翻新,手段怎样伪装,只要坚持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汇款、不转账,就能最大限度地防止被骗,确保财产安全。
编辑 伍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