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签下丈夫递过来的“协议书”,广州一女子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
广州日报 黎慧莹
2021-09-15 20:08

近日,37岁的陈女士(化名)因夫妻共同债务被起诉,并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对其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陈女士表示自己对此十分茫然,自己系直到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才知道自己名下有欠款。为此,不知所措的陈女士想到了向广州市妇联求助,于是她前往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进行求助。

经过律师的梳理,陈女士想起在前段时间,丈夫突然要求她在一些“协议书”上签字,当时出于对丈夫的信任,陈女士并没有过多查看、追问,并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后查明确实与这些“协议书”有关。但是,对于“协议书”的具体内容,陈女士也不愿过多透露,她希望自己能够从失信执行人名单上除名。

对此,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律师梁颖珍分析,陈女士这种情况下签了字,这个债务大概率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律师:陈女士大概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陈女士想要申请从失信执行人名单除名的可能性不大,以目前情况来看,很大概率这个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梁颖珍表示,陈女士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合同即为合法有效的,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她建议,陈女士应该第一时间积极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才能有效地组织抗辩理由。

梁颖珍分析,根据目前陈女士提供的线索,如果陈女士当时签订的是借款协议,而陈女士在借款协议上亲笔签字了,这个债务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陈女士和丈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陈女士当时签订的是抵押协议、保证协议的,那么可能需要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抵押、保证责任。

那么,陈女士被列入失信名单,将会对其产生什么影响呢?梁颖珍介绍,这将对陈女士的出行、消费、从业等产生多方面影响:不能出入境、不能乘坐飞机、不能购买房产、不能申请贷款等。

□ 聚焦: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如何避免遇到陈女士这种情况呢?梁颖珍建议,对于夫妻而言,无论多么相信对方,作为当事人,遇到此类文件必须谨慎查看,确认内容无误、不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后再进行签字。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中非常常见,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尤其重要。梁颖珍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共债共签”,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签字),案例中的陈女士属于这种情况下签下了名字;二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而个人债务关键点也有两个,一是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二是借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梁颖珍介绍。同时,梁颖珍也举了她接手的一个案例。该案例中,女事主在与丈夫诉讼离婚期间,收到多个信贷公司打来的催债电话,女事主才得知她丈夫竟然以她的名义、手机号码在各个信贷平台注册并进行了借款。为此,女事主和女儿在生活中深受这些“债主”骚扰。

收到该女事主的求助后,梁颖珍建议她理清所有信贷平台欠债情况,举证并非按自己意愿进行借债。“比如,有的信贷平台根本不需要人脸识别,无法证明是当事人借的钱。” 梁颖珍建议,如若已经成功证明借款非自己责任还遭到对方纠缠,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 提醒:建议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协议确定

在实际的案件中,当发生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起诉时,最常见的问题便是当事人不知道案件情况,稀里糊涂就被列为被告或者直接列入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向法院全面了解情况,包括案件的原告、被告、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案件所涉金额,案件进行到哪一项程序,是否以及出判决书等。” 梁颖珍表示,全面了解案情,才能有效地组织抗辩理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往往被很多夫妻应“互相信任”等理由忽视。对此,梁颖珍也给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双方在登记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将各人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好,规避风险;

二是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的归属,防止另一方有意转移或减损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财产,可再签订新的《婚内财产协议》,或在原来的协议中补充新增的财产及财产的处理方式,以保证协议囊括了所有婚内财产。图:视觉中国

注:遇到维权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热线:020-38613861

(原标题《只因签下丈夫递过来的“协议书”,女子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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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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