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 | 自动化行政

2021-09-07 09:14
摘要

比如,在行政实体法层面,应当明确自动化行政设备的法律地位以及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建构自动化行政的法律责任制度以补足自动化行政的责任规制缺失,完善数据保护制度以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场景化应用的不断拓展,人们的工作方式与生活方式发生了急剧变革,人们走进了智能化、数字化时代。自动化行政的兴起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尽管自动化行政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决策效率,在广义的层面上提升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然而,技术与公权力的叠加也无形中增加了公权力扩张的风险。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自动化行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随着自动化行政的兴起,人与人的关系将转变为人与机器的关系

秦梅玉在《社会科学动态》2021年02期《自动化行政的兴起及其法律挑战》一文中认为,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的法律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仅重构了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模型,还给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原理造成了困扰。在行政法视域内,随着自动化行政的兴起,人与人的关系将转变为人与机器的关系,行政法治即将迎来治道变革。作为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行政法,需要认真对待人工智能,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双重维度推进实质性变革。比如,在行政实体法层面,应当明确自动化行政设备的法律地位以及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建构自动化行政的法律责任制度以补足自动化行政的责任规制缺失,完善数据保护制度以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制度规则需要因时而变。在行政程序法方面,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建立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程序补正措施,确定自动化行政的“送达”生效规则等,强化行政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自动化行政活动的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完全的自动化行政与部分的自动化行政

郭琪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36期《自动化行政中基本权利保护探讨》一文中认为,自动化行政,是自然科学涌入人文科学领域的新兴产物。就文法解释角度而言,自动化只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内核是行政化发展的要求与算法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其并未脱离行政概念的范畴,只是以算法运作过程取代过往重复的、机械化的人工操作,最大可能地减少行政人员的工作负担,以实现对于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与国家公权力的平稳运行。但此类界定并非是规范层面的概念定义,而是描述性用语,即将行政行为进行图谱化与数据化,从而代指建构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基础之上的系列行政活动。当前的自动化行政活动的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完全的自动化行政与部分的自动化行政。完全的自动化行政行为即完全排除人类的参与,如在2018年,深圳市试运行“秒批”(无人干预自动审批)行政工作方式,并将其运用于高校应届生人才引进与落户工作中。从网上申报到办理落户,全程无人参与,实现完全的机器决策。部分自动化行政行为屡见不鲜,即在整个行政行为过程中,实现部分行政行为的机器替代。较为典型的例子即“交通抓拍”,通过测速器与监控设备实现交通违法证据的固定,通过数字技术传回交管部门,进而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尽管自动化行政在一定程度提升了行政人员的办事效率,推动了行政工作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发展,但也暗含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风险。

构建具有一定发展弹性的自动化行政处罚制度体系

马颜昕在《政治与法律》2020年04期《自动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处罚:挑战与回应》一文中认为,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我国政府积极拥抱这种改变,通过自动化行政等方式改善治理模式,更好地实现行政任务。然而,这种改变所带来的法律挑战也是深远和全面的。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适用最为广泛、制度相对最为完善的负担行政行为,其制度上的回应需求也最为迫切。在未来我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中,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动化行政方式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与回应需求,在制度上予以完善。还应当注意到,技术的发展仍然在不断推进中,甚至越来越快。因此应该坚持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为变化的社会带来相对稳定的保障,同时在具体制度上留出一定发展和创新的空间,构建具有一定发展弹性的自动化行政处罚制度体系。

(原题《 自动化行政》)

编辑 陈冬云审读 韩绍俊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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