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特派记者 李舒瑜 甘霖 綦伟 石义胜
2017-03-11 09:48

“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审议,是中国法治史上极具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法规草案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们保护正当权益更有底气。”

10日上午,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部被称为“民法典的纲领和灵魂”的法规草案有什么样的亮点?它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如何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围绕这些问题,代表们“有点赞”、“有建议”。

广东代表多项建议被采纳

在这部法规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发挥了重要作用。

吴青代表不仅提出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的议案,更先后三次参加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进行第三次审议时,她列席常委会作了发言,“我高兴地发现,将绿色发展纳入‘基本原则’等许多建议被写进了民法总则草案当中。”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同样长期关注民法总则的制定。在一次全国人大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中,她对自己长期关注的“监护”一节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一审稿公开后她发现自己提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但负有抚养和保护的义务,还应负有教育的义务”已被采纳。“这就解决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只生不养,只养不教’的问题。也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提炼升华归纳到民法总则中来。”

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简单的问题曾竟难倒不少人。由于法律的缺失,见义勇为受伤后反遭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朱列玉代表多次建议制定“好人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这次,他高兴地发现,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法人”细则需完善

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特别法人”的法律身份,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对于这条新规,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张育彪拍手叫好:“增强我们主人翁地位和意识,有助于促进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

不过张育彪发现,民法总则草案并没有对社区居委会作为“特别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这让他有点担忧。他说,社区承担着大量的繁琐的事务,但权利和责任并不对等。比如,社区承担着开具“异地退休人员健在证明”的工作,但实在没有能力去准确核实这种流动人口的生存状况,存在不小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人为了冒领退休金,而不诚实告诉其亲人是否还健在的真实情况,造成我们所开的证明不真实,并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如果要让社区居委会来承担,明显并不公平。”

他建议尽快完善和细化关于“特别法人”的有关法律规定,清楚列明“特别法人”的特别之处,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既有利于保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特别法人”作用的发挥,又能有效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从娃娃抓起”展开普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相关利益主体不了解、不清楚其权利义务,都会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吴青代表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监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保护等的新规定有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开展广泛宣传。

她特别指出,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降低到六岁,对低龄儿童以及家长的普法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建议通过在中小学校中开展相应的普法课程,儿童节目中增加普法内容等方式,让中小学生能够掌握一些民法常识,做到普法“从娃娃抓起”。

编辑 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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