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民间送养产业链”背后存在法定收养大道不畅的真问题
读特评论员 王森
2020-04-16 00:00

近日,某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的社会新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随着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深入,一条隐藏在互联网角落中的“民间送养产业链”,也由媒体曝光浮出水面。

所谓民间送养,就是绕开法定收养程序,私下进行的送、收养行为。民间送养一直处于某种灰色地带,是否合法,要考察送养者的动机、是否牟利以及收养者是否妥善抚养儿童等复杂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送养案件常常具有相当的难度。

不少专业人士认为,现在我国民间送养规模不小,乃是因为目前法定收养门槛过高,正所谓“大道不畅,小道必猖”。设立较高的收养门槛,初衷是保护儿童的权益不被侵害。例如现行《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距必须超过四十周岁,就是为了防止性侵事件的发生。但一些过高的收养条件和较为模糊的法律界定,如“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又极可能让法律条文成为被绕过的“马其诺防线”,滋生难以监管的民间送养现象。民间送养常常成为人口贩卖、“童养媳”等丑恶违法行为的“障眼法”——条件过于严苛、程序过于繁杂,间接上反倒让一些损害儿童权益的行为钻了空子。及时且实事求是地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笔者以为,适当调整法定收养的条件,才能更好保障儿童福利。

降低收养门槛,绝不是给犯罪行为“脱罪”“除罪”提供机会。完善相关法律是要将合情合理的收养、送养纳入到合法的正规渠道,逐步减少乃至消除私下进行的民间送养现象,规范收养行为,以确保儿童福利的最大化。与降低门槛相配合的,是设立科学的收养能力评估制度和“收养跟踪”机制,强化收养法规执行力。

科学的收养评估和“收养跟踪”机制,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一些发达国家,开展收养听证会,对收养者的收养条件、道德水准进行多方举证、辩论,是收养评估制度的重要一环;同时,邻居或知情者发现虐待儿童的现象,无论是否收养,都有畅通渠道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相关机构也会立刻展开监护权调查。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全面、公正展现收养者信息,为专业人士提供判定依据。中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建立符合国情的,既有效率又可行可信的收养评估体系与“收养跟踪”机制。

就我国的实际而言,要注重发挥基层治理效能,结合儿童福利保护体系建设的资源,让政府儿童保护部门、群团组织、社区自治单元等多元治理主体发挥作用。

科学评估收养者的能力和道德水准,建立“收养池”“送养库”精准匹配送、收养需求,为更多有意愿、有能力收养的人士“圆梦”,为“幼失怙恃”儿童带来家庭温暖。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就建立收养评估制度开展了相关实践。例如,山东省民政厅规定,儿童收养申请人需要由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方式进行评估,其中第三方机构就包括了社工协会、社会科学科研院所、慈善基金会等多元主体。这些三方机构,要么拥有强大专业知识支撑,要么拥有广泛群众基础,能够深入家庭了解实际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如何不断提升收养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加强收养后的跟踪回访,考察收养对儿童成长的效果,据此不断调整评估政策,并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正当权益。近年来,各级各地不断加强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等制度已经在广州、深圳等城市实现了较广范围覆盖,成为了儿童福利的“守护神”。让“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等专业儿童福利保护人员参与收养评估和收养后的督导、回访,是建立科学收养评估制度、加强“收养跟踪”探索的一个方向。

切断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建立新的法律亲子关系,是事关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伦理、非常严肃且重大的法律问题。民间送养“随意且任性”,极易造成儿童权益的损害和剥夺,当下人们热议的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中,畸形“收养”关系的确立极大可能是在“民间送养产业链”下进行的。对于此案中可能已发生的性侵犯、遗弃、人口贩卖等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仔细厘清,发现犯罪,绝不手软;而此案背后牵引出来的法律漏洞,更要及时补上。

编辑 郑蔚珩

(作者:读特评论员 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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