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难觅踪迹执行案件陷僵局,申请执行人实现部分债权致电感谢

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张建国 文/图
2020-04-14 18:49
摘要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刘翠玲发现被执行人始终踪迹难寻,明显存在拖延执行的行为

近日,龙岗法院一宗执行案件终于以执行到位9万余元“终本”结案,尚有30余万待将来条件具备后执结。申请人虽然仅实现了部分债权,但其参与了全部执行程序,了解了执行全程的艰辛,对执行法官的工作表示满意,还专门向该院院长手写了一封感谢信,表扬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合法合规”。

这是一桩借款合同纠纷案,立案于2019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汪某(二人为前夫前妻关系)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共计4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了一套共同共有的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刘翠玲发现被执行人始终踪迹难寻,明显存在拖延执行的行为。多方查找后,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可能隐匿在某保健品门店。2019年6月10日,法官带领法警冒着大雨赶到该门店时,却发现大门紧闭,透过玻璃门可见里面空无一人。法官以顾客身份在门外喊叫,几分钟后一名工作人员开了门,但知道法官身份后,其言词闪烁地表示被执行人正在外地。法官立刻注意到其异常的表现,一面守住现场,一面马上联系申请人,得知该门店还有二楼间,法警随即上到二楼,果然找到了被执行人赵某。

赵某被带回法院后,法官迅速联系被执行人汪某到法院与申请人李某共同协调处理。但赵某、汪某并未拿出解决案件的意愿和方案,还百般抵赖,李某书面申请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法官当即对赵某实施司法拘留,同时责令汪某回去尽快筹措资金,争取案结事了。

在赵某被拘留期间,法官多次组织李某与汪某进行协调。但汪某时而极度示弱,时而又非常蛮横,并试图启动所有可能的异议程序,执行款却分文未付。法官在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协调的机会而未果之后,于2019年8月启动被执行人房产拍卖程序。在此期间,法官仍持续敦促被执行人自主解决,但被执行人不仅不协调解决,还以质疑起拍价、家有老幼、唯一住房等种种理由试图拖延执行程序。2019年10月9日,涉案房产溢价24.9%拍卖成交,但需要除去银行抵押款,而且还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不足支付本案执行款。此时被执行人又消极交付拍卖房,更提出要预留唯一住房租金,预留的数额便是剩余的全部款项。

若等待所有的异议程序走完,执行款的到位将遥遥无期,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而言都不是最佳结果,还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恰在此时,法官又查到了被执行人的另外一笔收入,遂以此为契机召开多方债权人会议。经过反复与各方沟通,并郑重向被执行人陈明利害,2020年3月31日,各方终于对执行款分配方案达成一致,申请人与相关债权人同意预留部分租金,被执行人对此方案书面表示无异议,并交付了拍卖房。

这桩案件历经一路坎坷曲折,暂时结案。申请人虽未实现全部债权,但其参与了全部执行程序,了解了执行全程的艰辛,认可了本案为“执行不能”,并对法官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多次致电法官表示感谢,还特意写信给龙岗法院院长,表扬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合法合规”。

相关链接: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啃”不动的“硬骨头”,并非人民法院“执行不力”。

绝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的一项制度。但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就意味着永远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的权利并不会因为终结本次程序而终结。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张建国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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