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锡龙: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

记者 石义胜 李舒瑜 甘霖
2017-03-03 22:39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许锡龙表示,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尚未能得到广泛运用,建议从多个方面予以完善。

“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许锡龙表示,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尚未能得到广泛运用,建议从多个方面予以完善。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特定类型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在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执行案件416万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只有46516件,仅占比1.12%。”许锡龙代表提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特点就是使一些简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纠纷,不经法院的普通审理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可在时间、金钱、效率等方面大幅节约社会成本,减少占用紧张的司法资源。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制度规范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等原因,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积极作用。

为此,许锡龙代表建议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一方面,在暂时不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先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提升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建议细化《公证程序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许锡龙代表进一步阐述说,首次应明确公证机关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职能部门的责权关系。其次应解决好实体法律类型特定化和程序法律规范系统化的问题。在内容或适用范围上,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包括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业务类型及适用范围;明确赋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完善法院受理、审查、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规则等。再次,为兼顾解决好债权人财产保全需求问题,对于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可比照仲裁制度操作模式,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的同时,通过公证机关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同等的司法保障效力。

编辑 张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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