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记者从法院裁定文书中获悉,万科股权争议一案中,宝能系对受理该案的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移送广东高院,但深圳法院裁定驳回宝能系的要求。有法律人士解读,该裁定是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裁定的仅是管辖权,确定该案由罗湖区法院管辖。据了解,案件尚未判决。
“判决”系误读 仅为管辖裁定
此前有自媒体公众号报道称,深圳法院判决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但深圳中院相关人士表示,该说法系误读,法院文书并非判决书,而是裁定文书,仅显示了万科工会此次起诉的管辖法院,深圳中院裁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该法律文书未判决起诉结果,仅仅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管辖权异议程序。
该裁定不用执行,在此裁定之后,案件回到罗湖区法院,进入正式的实体审理程序,开庭之后判决。
裁判文书
案件回放
宝能系要求增持万科被驳回 上诉要求移送广东高院再被驳回
据了解,2016年7月,万科工会委员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该案已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万科工会委员会起诉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登记,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据悉,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请求判令第三人(指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等等。而万科工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据了解,一审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万科工会的诉求,但随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五家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诉。裁定文书显示,上述五家公司上诉称: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要求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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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裁定?
来自百度百科的解释显示,民事裁定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其中关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解释为: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编辑 桂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