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施暴者还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蒙受身心伤害的受害人该怎么办?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作了全面规定,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施行多年来,龙岗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申请人小潘为林某与被申请人潘某之子。林某与潘某离婚后,小潘长期跟随奶奶在老家生活,到了学龄后便到深圳上学,与父亲潘某一同居住。日常生活中,潘某动辄以各种理由辱骂小潘,甚至体罚、殴打小潘。持续的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小潘的心理健康,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据小潘母亲林某说,小潘与其团聚期间曾多次哭诉,强烈抗拒返回父亲身边共同生活。因为害怕被潘某强制接回后挨打,小潘长期不敢上学。最终,小潘母亲林某决定代小潘向龙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此,被申请人潘某提出异议,其认为小潘年仅8岁,心智尚未成熟,自己作为父亲,一方面要尽力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但另一方面也要严加管教。潘某认为这只是自己的教育方法问题,自己本着一颗父亲的爱怜之心,虽然会因为“恨铁不成钢”而生气发怒,但所有的训斥、体罚甚至打骂都属于家庭管教,不是家庭暴力。
龙岗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真实反应了申请人小潘遭受家庭暴力且使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对申请人小潘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禁止潘某在没有申请人母亲或学校老师的同意且陪同下单独接触申请人小潘;禁止潘某从学校或居所强行带走申请人小潘。由于潘某复议申请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潘的申请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上述案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针对孩子作出的。而据了解,龙岗法院所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针对的受害人,大多数是身陷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的女方,有的还涉及其近亲属,他们所遭受的家暴方式主要有殴打、辱骂、骚扰、跟踪、威胁等。
申请人卓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恐吓、威胁卓某,并对卓某实施家暴,导致其头部受伤。经卓某申请,龙岗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半年有效期过后,李某又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恶语威胁、恐吓卓某,并在半夜打电话骚扰卓某。卓某再次向龙岗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就在法院召集双方到庭进行听证审查时,李某还当庭说出过激言语给卓某造成极大精神恐惧。龙岗法院遂再次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卓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卓某及其近亲属;责令李某不得阻挠卓某回居所,不得限制卓某的人身自由;禁止李某在距离卓某200米范围内活动。
法官提醒民众,当家庭发生严重的矛盾纠纷,受害者一旦遭遇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应和求助,而且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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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实施)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黄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