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中国女排队长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回执内文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内容是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东京奥运会中国女排成绩不佳,网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队长朱婷。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并且公证,对于造谣者,她选择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的报案回执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案件进展情况查询方式,朱婷以及代表律师可通过来电查询接报、受理情况。
律师解答何为“告诉才处理”
据新民晚报报道,记者了解到,由于朱婷委托的律所在徐汇,遂前往上海市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报警,反映情况,经警方核查,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已经对律师进行了告知,同时,接报回执单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做其他任何证明。
那么,何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彪介绍,从朱婷社交账号透露的信息和她公布的回执来看,尽管没有具体说明案件涉及的具体类别、罪名,但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应该是名誉类的侵害案件,刑法上涉及的可能罪名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通常说的自诉案件中的一种类型,只有受害人亲自到法院提起控告起诉法院才受理。与公诉案件相对,后者一般需要公权力介入,比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