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广东消委会)起诉深圳市某餐饮公司(下称餐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生效,广东消委会3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据悉,该案系广东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调解的第一案。
餐饮公司两月3次购进毒海鲜并销售
2016年1月至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餐饮公司进行了3次执法检查,现场抽检包括花螺和海蚌在内的海鲜产品样品,并分别于当年1月29日、2月25日、3月31日告知餐饮公司3次抽检结果,均显示餐饮公司用于销售的海鲜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上述含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的海鲜产品系该餐饮公司股东赖某在广州荔湾区某海鲜档口先后购进,已经全部向顾客销售。法院认为赖某向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判处赖某相应刑罚。
广东消委会认为餐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向深圳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广东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原告广东消委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3家报纸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并承担1959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各种合理费用。
4次调解会议,双方最终确定调解方案
被告餐饮公司应诉后,在庭前会议中主张其在事件发生后已在多家媒体向公众诚恳道歉,在本案中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申请法院组织调解。广东消委会同意调解。经4次调解会议,双方协商出最后的调解方案。餐饮公司自愿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3家媒体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向消费者致歉,自愿提供价值195900元的检测试剂用于今后深圳市海鲜市场有关海鲜产品中氯霉素指标的检测等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事宜,承诺对2016年1月13日、1月22日、3月12日涉案商品消费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类公益诉讼调解在深圳没有先例,赔偿金的支付对象和使用方式是调解难点,例如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的赔偿金可以进入环境保护基金用于修复环境。”该案承办法官沈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类公益诉讼的赔偿金如无受害消费者领取,就只能由某个机构提存,消委会在该案中要求由法院代管赔偿金,调解应当寻求合法和适当的方式来解决赔偿金问题,找到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方案。
沈炬称,餐饮公司在庭前会议时提到其在事件发生后已在经营门店建立了自己的检测室,避免将有毒有害海鲜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自行建立检测室的方式在海鲜餐饮业并不多见。沈炬后来了解到,有些海鲜市场也有检测室,但检测试剂的类型和数量存在缺口。在第3次调解会议时,沈炬提出的将价值195900元的检测试剂用于海鲜市场氯霉素指标检测的方案,得到当事人双方及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内的多方支持。至此,广东消委会3项诉讼请求不但全部实现,且通过调解协议得到被告餐饮公司对涉案商品消费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调解协议公告后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
2019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该案民事起诉状、调解协议依法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和本地报纸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深圳中院在公告期满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据沈炬介绍,餐饮公司在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同时提交了195900元检测试剂的采购合同和付款单据。
“以前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有各种各样的声音,但这个案件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反对意见。”沈炬说,公益诉讼如果仅是判决,有些请求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只能部分支持或驳回;但通过调解,由法律文书确定了真实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餐饮公司真正认识到错误,赔礼道歉,还拿出一笔钱做公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他强调,一纸判决只是打击末端,而此次调解通过检测试剂的投放,可以对海鲜销售的源头进行防控,真正让消费者获益,法院希望通过调解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 张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