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工程监管难?福田区小散工程安全纳管标准指引(试行)来了!
读特见习记者 许依妍
2020-02-24 19:42

为强化福田区小散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小散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近日,福田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了《福田区小散工程安全纳管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指引》中明确了辖区内小散工程参建各方的备案流程和自查标准,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指引》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装修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巡查记录需由施工方签收确认;凡高处作业物业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直至作业结束。由各街道办事处收集汇总辖区各社区小散工程备案和巡查信息并进行监督执法,社区工作站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指引》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区安委办对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区小散工程执法查处工作,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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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小散工程安全纳管标准指引(试行)

为强化全区小散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小散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如下工作指引:

1.备案

1.1业主方

1.1.1依据《福田区小散工程备案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向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工作站申请备案;

1.1.2签收并学习业主方法律风险告知书(附件2);

1.1.3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1.1.4主动接受安全培训。

1.2施工方

1.2.1签收并学习施工方法律风险告知书(附件3);

1.2.2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3观看警示教育视频。

1.3物业管理单位(股份公司)

1.3.1受理管理区域内备案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福田区小散工程智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附件5)上传资料予以发放备案回执,并督促业主方、施工方自觉张贴。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修改完善;

1.3.2学习物业管理方法律风险告知书(附件4);

1.3.3建立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信息台账,定期上报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

1.4社区工作站

1.4.1受理非物业管理区域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主体实施的小散工程备案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福田区小散工程智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附件5)上传资料予以发放备案回执,并督促业主方、施工方自觉张贴,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修改完善;

1.4.2收集汇总本社区范围内备案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备案台账。

1.5其他情形

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需要申请备案。

2.自查

2.1业主方

2.1.1督促施工方开展风险辨识,并将风险告知作业人员;

2.1.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高空、电工、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1.3凡高空作业现场监督并督促施工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2.1.4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不得改为卫生间、厨房;

2.1.5不得擅自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变动;

2.1.6及时制止违规行为,遏制事故发生;

2.1.7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处置、如实上报;

2.1.8依法配合上级监督检查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巡查。

2.2施工方

2.2.1取得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回执后自觉在现场张贴;

2.2.2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2.2.3涉及特种作业人员需依法依规取得操作证备查;

2.2.4进入作业现场时,正确佩戴劳保用品,高处作业时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涉电作业时佩戴绝缘鞋、绝缘手套;

2.2.5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配电箱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检查无漏电安全隐患,作业梯放置平稳、牢靠;

2.2.6在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2.2.7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2.2.8进入密闭空间时,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2.2.9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3.巡查

3.1物业管理单位(股份公司)

3.1.1必须巡查业主方、施工方按规定备案的情况;

3.1.2 必须引导业主方、施工方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3房屋装修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巡查记录需由施工方签收确认;

3.1.4凡高处作业物业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直至作业结束;

3.1.5凡高处作业必须督促施工方规范佩戴安全帽、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梯、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3.1.6必须督促施工方在搭(拆)脚手架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

3.1.7装修巡查、验收必须确保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1.8凡特种作业必须核查特种作业证,确保人证合一;

3.1.9临时用电作业必须要求施工方有专人监护,并确保插座有接地线;

3.1.10凡涉及动火作业必须要求施工方现场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每75平方米2个或以上);

3.1.11建立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台账,存档备查,定期上报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

3.2社区工作站

3.2.1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3.2.2汇总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3.2.3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本社区小散工程施工活动,督促业主方、施工方为施工人员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4.监督执法

4.1各街道办事处

4.1.1各街道办事处收集汇总辖区各社区小散工程备案和巡查信息,建立辖区所有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4.1.2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员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制度;

4.1.3通过辖区网格员或通过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形式,加强安全巡查力量,对各社区小散工程作业安全纳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2相关职能部门

4.2.1区安委办对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2.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区小散工程执法查处工作;

4.2.3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会同区安委办、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携第三方专业检查机构进行季度督导检查,形成督导检查报告并通报各街道。

4.3依法控停情形

4.3.1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或应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4.3.2施工单位无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3.3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

4.3.4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4.3.5在装饰装修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4.3.6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等)人员无证上岗展开作业的。

4.4责令整改情形

4.4.1高处作业人员未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未正确穿戴使用;安全绳、安全带质量不符合要求;

4.4.2高处作业未系双安全绳作业,双安全绳未扎紧系牢;

4.4.3高处作业无专人进行现场监管,违规单人现场作业;

4.4.4高处作业平台、作业梯未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无防滑动措施;同一梯子违规两人同时作业;作业梯违规垫高使用;

4.4.5临时用电未设置双色线(PE线),或电缆电线破旧,拖地浸水,或电线电缆接头裸露;

4.4.6每台机具未设置单独的开关箱,或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效,或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小于3 米;

4.4.7高空、吊装、拆除等作业时未设置围栏、安全警示和专人监护,或存在高空抛物现象;

4.4.8物料堆放超高堆放、靠近洞口和临边,或物料堆放不平稳;

4.4.9施工现场未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

4.4.10电、气焊(切割)现场10m 范围内,堆放氧气瓶、乙炔气瓶及其他易燃物品,或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存放间距小于5m,或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稳;

4.4.11动火作业时,未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作业部位未配备灭火器材,或高处动火作业部位下方未设置接火盆。

4.5直接纳入“黑名单”情形

4.5.1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经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4.5.2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谎报事故,贻误抢救的;

4.5.3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或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

4.6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4.6.1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上述3.1条巡查规定之一,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1次,6个月内累计被记录超过3次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4.6.2施工单位存在上述4.3条“依法控停情形”之一,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直接将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1次,6个月内累计被记录超过3次的,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

4.6.3施工单位存在上述4.4条“责令整改情形”之一,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将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1次,6个月内累计被记录超过3次的,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

4.7“黑名单”管理运用

4.7.1被列为“黑名单”的施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受理其在本辖区内进行新的小散工程备案。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限合并执行,以二者中截止日期较远的管理期限为最终执行的管理期限。

4.7.2被列为“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物业安全生产与市场准入联动的若干措施》实施惩戒。

5.完工核销

小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核销手续。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附件:1.福田区小散工程备案材料清单

2.业主方法律风险告知书

3.施工方法律风险告知书

4.物业管理方法律风险告知书

5.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智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附件1

福田区小散工程备案材料清单

1.备案必备材料

1.1福田区小散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扫描件或原件)

1.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1.3申请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1.4安全责任承诺书;(扫描件或原件)

1.5装饰装修涉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情形的,须提供与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及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2.其它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涉及到以下情形的需要补充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

2.1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

2.2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

2.3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必须提供符合防水标准的施工方案;

2.4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2.5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必须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2.6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必须提供燃气管理单位批准证明;

2.7涉及在室外搭设脚手架、起重吊装、吊篮工程、幕墙安装的,必须提供专项施工方案;

2.8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和特殊工种的,必须提供与作业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资格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附件2

业主方法律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业主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责任,在小散工程施工期间,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业主方告知如下:

一、装修人擅自聘请无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造成施工人员伤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装修人要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三、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物业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五、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十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根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业主留存,一份受理备案单位存档备查)

签收人:

附件3

施工方法律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法》、《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方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责任的,在小散工程施工期间,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施工方告知如下:

一、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二、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物业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方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即施工方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购买工伤保险的,施工方承担第三十九规定的责任,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施工方承担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小散工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九、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根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十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九、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受理备案单位存档备查)

签收人:

附件4

物业管理方法律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责任,在小散工程施工期间,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物业管理单位告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明知有关违法建设和破坏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报告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另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业内通报批评的制裁;拒不执行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给予公开谴责的制裁。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七)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人防通讯、警报设施;

(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三、物业管理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物业管理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告知书一式一份,物业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签收人:

附件5

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智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供各街道、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

一、登录网址

http://120.78.208.159/

二、申请账号流程

(一)创建街道账号:各街道的账号已在系统里创建,账号默认为街道办汉语名字全称(如:福保街道办事处),初始密码为:12345678,首次登录后可在“系统管理”中修改密码。

(二)创建社区、物业账号:由街道办负责统一创建,在系统左侧导航栏点击“系统管理”,选择“用户管理”,点击“添加用户”,输入账号和密码(账号建议优先选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工作站的简称),“性质”一栏填写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工作站,角色名称选择“物业管理单位”,选择所属的街道,即可创建成功。

三、备案录入

(一)录入开工项目信息:备案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导航栏的备案列表,在备案列表界面中点击“备案”来新增备案项目。

(二)上传备案回执与承诺书:备案完成后会生成回执,回执与承诺书打印签字并扫描或拍照后,在备案工程的右侧点击“编辑”按钮,在备案信息最底部点击“上传照片”来上传签字后的回执与承诺书照片。

四、隐患巡查

(一)电脑端:当巡查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时,可在电脑端备案列表中选择对应项目,然后点击该项目右侧的“新增隐患”按钮添加隐患,并在录入隐患时,选择对应的隐患内容,同时需上传巡查发现的隐患现场照片。

(二)手机APP端:当巡查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时,可点击手机APP中的“扫码”按钮来扫描现场隐患单据上的二维码,定位到备案信息中,然后点击“新增隐患”按钮,并选择对应的隐患内容,同时可上传巡查发现的隐患现场照片。

五、隐患整改

(一)电脑端:物业管理单位通过电脑端的隐患数字来查看和跟踪隐患情况,并及时督促业主方和施工方进行整改,整改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上传隐患整改后的照片,并经巡查人员现场核实后,即可点击右侧的“隐患已整改”按钮来闭合隐患。

(二)手机APP端:物业管理单位通过手机端的隐患数字来查看和跟踪隐患情况,并及时督促业主方和施工方进行整改,整改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上传隐患整改后的照片,并经巡查人员现场核实后,即可点击右侧的“隐患已整改”按钮来闭合隐患。

六、隐患执法判断

当巡查人员判断隐患需要执法时,点击备案项目中隐患右侧的“可以执法”按钮来确认可以进行执法。

七、隐患执法

街道办进入备案项目的隐患列表,点击需要“进行执法”的按钮,然后到现场进行执法,执法完成后需及时上传相关执法记录(现场照片或执法文书),由物业管理单位跟踪整改,整改完毕后,并经巡查人员现场核实,由物业管理单位点击右侧“隐患已整改”按钮来闭合隐患。

八、备案核销

(一)电脑端:当项目完工后且无遗留隐患时,并经巡查人员确认后,物业管理单位可以点击电脑端备案列表中右侧的“核销”按钮来进行项目的核销。

(二)手机APP端:当项目完工后且无遗留隐患时,并经巡查人员确认后,物业管理单位可点击手机APP中的“扫码”按钮来扫描现场隐患单据上的二维码,进入项目备案信息中,点击下方“核销”按钮来进行项目的核销。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见习记者 许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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