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启动“一照通行”改革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2021-07-06 22:41
摘要

“证照分离”改革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

7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统筹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021年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开展试点,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启动“一照通行”改革;到2023年实现高频事项“一照通行”。

“证照分离”改革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

《实施方案》提出的改革目标是: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并对国家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的部分事项,在全省其他地区同步实行告知承诺,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实施方案》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我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更大力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积极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

(原标题《广东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启动“一照通行”改革》)

编辑 董雯静审读 韩绍俊审核 特区报-党毅浩,新闻网-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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