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 4 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的居家隔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居住在光明玉塘街道的杨某忠(男,52 岁)、张某萍(女,23 岁)、刘某伟(男,35 岁)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玉塘街道的居住地后,防疫工作小组上门核查了人员情况,要求三人分别签署了居家隔离《承诺书》,明确告知三人在家自行隔离。2 月 7 日,光明警方核查到,该三名人员在居家隔离期间有擅自外出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分别对杨某忠、张某萍、刘某伟给予行政处罚。
居住在光明马田街道的吴某春(男,57 岁)因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深,被要求居家隔离。在居家隔离期间,吴某春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未经允许多次外出。2 月 9 日,光明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吴某春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呼吁:抗击疫情,人人有责。需要居家隔离人员必须遵守居家隔离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居家隔离场所,违反规定的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