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听而涂说,德之弃也”,这句古老的箴言,值得所有人的警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近日来,各地有多起因造谣、传谣而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值得关注与警醒,特此推荐。
案例一
3月25日,运城警方查处了一起涉疫情违法案件。当事人黄某(女,44岁)将虚构的“运城盐湖区停工停产,全部排队做核酸;山西运城又有三例了”等不实内容发布至网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治安处罚。
案例二
3月23日,上海警方通报,3月22日晚,张某某(男,38岁)、俞某某(男,42岁)为博取眼球,吸引关注,自行编造有关“上海马上封城7天”“全封4天”等不实言论,分别发布在同事群、业主群内,造成大规模传播和恶劣社会影响。目前,二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立案侦查。
案例三
3月22日,威海警方依法查处了一起涉疫情违法案件。当事人吴某听说某小区有阳性病例后,遂捏造该小区有多人未做核酸检测及有人顶替别人做核酸检测等虚假信息,在自己小区微信群里进行散布,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
3月22日,深圳警方通报,有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宝安区一区域3月21日至3月28日继续居家隔离办公”的信息,经查该信息不属实。目前,雷某(男,39岁)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五
3月22日,滨州警方通报,有网民通过微信群传播“无棣已经出现2例新冠阳性”的谣言。经查明杨某某(女,23岁)涉嫌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目前,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3月22日,唐山警方通报,孟某某(女,36岁)通过微信群散布唐山已确诊100多例的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
3月19日,萍乡警方通报,有网民通过微信群传播“萍乡已经有8例新冠阳性,150多位密接者”的谣言。经调查,欧阳某纲(男,45岁)、刘某勇(男,44岁)等2人涉嫌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目前,该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普法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谎报疫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编造、故意传播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编辑 杨茜雅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