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监管常硬 方能解救市民于“信骚扰”

读特评论员 邓辉林
2016-10-25 16:07
摘要

长期收到骚扰信息的市民,总算出了一口气。近日,在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牵头组织下,深圳警方重拳出击,展开大规模的集中打击整治骚扰信息专项行动,在全国打响了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第一仗。

长期收到骚扰信息的市民,总算出了一口气。近日,在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牵头组织下,深圳警方重拳出击,展开大规模的集中打击整治骚扰信息专项行动,在全国打响了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第一仗。此仗战果丰硕,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罚款、警告训诫者共计275人,关停骚扰电话208个,缴获了一大批个人信息、话务剧本、工作笔记等涉案物证。

信息骚扰不是“逗你玩”,而是“惹你烦”或“骗你钱”。工信部的部门规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说得清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照此规定,不经用户同意或请求而发送的短信都属于违法的骚扰信息。而深圳警方将电信类骚扰信息初步扩展为“未经本人同意,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推送广告,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实际上对骚扰电话也按下了“挂机”键。这些规定扣准了人心,可惜市民对付“信骚扰”却苦无良策,只能把对方电话作个标记或加入黑名单,根本抵挡不住使用新号码发送的骚扰信息。让市民免于信息骚扰,终究寄望于各方监管力量出手。

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骚扰信息的专项行动,无疑十分必要,但这只是面对骚扰信息严峻形势的非常之举,接下来更重要的则是构建常态的刚性监管机制。有一个前车之鉴——我国曾对电子邮件推出管理规定,但因为没有形成常态的刚性监管机制,致使垃圾邮件问题今天仍很严重。只有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检查,并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靠多股力量筑成常态监管的坚实“防火墙”,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信骚扰”。

深圳在针对骚扰信息的立法方面不妨先行一步。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规,相关处罚条例散布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骚扰信息的界定、电信运营商和骚扰信息发送者的各类责任等等,都亟待法律作出规定。作为国内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深圳也饱受骚扰信息之困,因此有责任从立法上破题,为市民解除烦心事。

但凡说到整治,人们常会提到“源头治理”。但只有溯清源头,源头治理才能好使。对于骚扰信息这一沉疴,其源头恐怕不能标定为一些人指向的电信运营商。而且,安排任何中间方去甄别骚扰信息都要付出很大成本,从而抬高整治骚扰信息的社会成本。其实,正应了“解铃还须系铃人”那句话,骚扰信息的发送者,以及幕后指使的小额贷款、金融理财、通讯商代理、房产中介等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是源头所在。就这些“始作俑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予以追惩,让其得不偿失,才能打消他们进行疯狂“信骚扰”的冲动。

形成常态的刚性监管机制,最终是为了让“信息骚扰必受罚”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而让人们自觉遵守信息义务,维护个人的信息权利。可以说,信息骚扰的问题是全国性的,构建常硬的监管机制因而具有广泛的辐射作用,在这一方面打造“深圳经验”既顺应市民的愿望,也符合各方的期待。

编辑 波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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