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国际商事法庭(CICC)受理的第一案,即运裕有限公司(Luck Treat Limited,以下简称运裕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城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作出(2019)最高法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当事人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的仲裁协议效力,在我国立法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案例形式提供了解决路径。
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组成了以张勇健为审判长,以高晓力、奚向阳、丁广宇、沈红雨为审判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最高院认为,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查。在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包括仲裁条款是否成立时,可以先行确定仲裁条款本身的效力,在确有必要时,才考虑对整个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是否成立进行认定。而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一直认可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虽然运裕公司没有在最后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在文本上签字,但双方已通过要约和承诺就仲裁条款达成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合同未成立,仲裁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最高院据此认定运裕公司关于与中苑城公司之间就涉案合同不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主张不成立,裁定驳回运裕公司的申请。
该案以及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第二、三号案件均涉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最高院在后两个案件中也均裁定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院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直接审查国际仲裁机构重大国际商事案件仲裁协议效力并通过案例进一步明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减少了因法院逐级上报可能造成的迟延,极大提高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厘清了司法实践中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的不同认识,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商事法庭对仲裁的友好态度以及对特区国际仲裁的强有力支持,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也必将极大地助推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建设。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和法律界、工商界的支持下,继续坚持“独立、公正、创新”的理念,高效解决境内外当事人的商事纠纷,积极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见习编辑 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