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黄丽蓉
2016-09-24 02:51

帮助他人驾考作弊并以此牟利,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杨某某非法提供试题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案一审获判,被告人阳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刘某某、戴某某、杨某某均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该案是深圳市南山区首例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组织考试作弊活动的案件。

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分别通过组织、介绍他人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通过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考试牟利。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驾驶员培训教练戴某某提出是否有途径包通过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戴某某便询问刘某某此事并商定了费用。后刘某某联系了李某某,李某某最终联系到阳某某让其帮助考生杨某某通过考试。2016年1月7日早上7时许,阳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点的山上安装考试作弊设备,并在杨某某手臂上安装了相关设备进入考场用于作弊。在考试过程中,杨某某利用摄像头传递考试内容给阳某某,阳某某收到考试题目后,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告知杨某某试题答案,使杨某某顺利完成了科目三考试。案发后,涉案人员先后被抓获。

近年来,无线通讯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生活便捷,但同时也使得利用无线通讯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的活动手段迅猛蔓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社会诚信。检察机关表示,今后将加大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有关严禁擅自制作、出售用于作弊的无线电发射及接受设备等扰乱国家考试行为的法律宣传,积极发挥正面引导作用,提醒考生杜绝作弊、公平竞争、维护诚信!

【读特新闻+】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见习编辑 耿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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