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

记者 任琦
2016-09-23 03:00
摘要

日前,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圳市纪委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谈话提醒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启动条件、程序、结果等作了明确要...

日前,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圳市纪委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谈话提醒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启动条件、程序、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要求。

对七类情形当事干部实施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分为“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两种形式。“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主管或分管的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应实施谈话提醒:

一是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

二是在干部任用等问题上有群众反映的;

三是在审计中发现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是解决信访问题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五是“述责述廉述德”活动测评结果较差,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

六是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要求谈话提醒的;

七是上级要求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谈话提醒的。

一级谈一级,层层传导压力

《办法》规定,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各单位可以将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列为谈话提醒主体,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谈话提醒的对象为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了对本单位干部进行谈话提醒,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单位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谈话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谈话后仍然违纪将加重处理

《办法》要求,谈话提醒结束后,谈话对象须按照谈话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谈话组织实施单位。各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将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当年个人“述责述廉述德”报告。对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被谈话提醒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深圳市纪委要求,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开展谈话提醒;市党廉办将每季度通报统计情况,对开展谈话提醒工作不力的区和单位,深圳市纪委将视情况约谈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区和单位,将倒查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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